Q: 律師您好!~
20年前時本人與先生成立一間公司
在公司成立之時有向銀行申請公司支票本
本人是負責人,不過卻未處理過公司內部事情等於是掛名
該公司於約5年前已申請暫歇業未註銷登記
但本人丈夫卻還是拿著支票本與印章執行開票動作(金錢方面全由丈夫處理)
經查證經由公司支票所開出金額約近500萬
我很害怕萬一這支票無法兌現
本人會有什麼樣的刑責或罰則?
我該如何預防這類事情發生?
希望您能撥空解答! 謝謝!
律師
A:
謝小姐
您好
1.如您「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則不構成詐欺罪。
2.建議您可發函終止與公司之委任關係。必要時,應向法院提「請求確認董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
以上 希望對您有幫助
林佳陵律師093938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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