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方在大陸的一個合作夥伴想來台灣世貿舉辦一個不動產展
(以展出中國地區高級房產為主)
請問:
1、政府對於大陸企業在台灣辦展的政策是如何規定?
2、如大陸企業無法自行辦展, 委由台灣公司代辦是否可行?
3、關於資金,稅務上面的處理又該如何做?
謝謝您的回覆
A:
就您所述事實回覆如后:
1.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大陸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得由台灣邀請單位代為申請,再按同辦法第8條規定,大陸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為接受酬勞或有直接銷售之行為。
2.依照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場借用辦法,國內外之營利或非營利事業均可租借場地,惟依照該辦法第2條規定,如要租借世貿一館一樓場地,需參加展覽之業者資本總額合計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才能租借。
3.假設因展覽門票或其他原因而有所得,按所得稅法第73、88條等規定,外國人在台灣有所得,應由在台灣營業代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如無台灣營業代理人則應於離境前繳納完畢。
4.按目前台灣之法律大陸地區人民應尚無法在台灣為展覽之主辦單位,但可為參展單位,由台灣單位邀請參展,如大陸人民來台參展應先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許可,且不能接受報酬或直接在台銷售,假設外國人在台有所得應依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繳納稅費。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886-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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