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美國公司委託本公司代為採購資訊產品
而欲向供應商簽訂獨家代理合約
請問:
以美國公司為簽訂合約者或以台北採購公司簽訂?
法院訴訟管轄權應為台灣或美國?
謝謝
楊君如
A:
[quote:f5e2a92e7b="Anonymous"]您好,
美國公司委託本公司代為採購資訊產品, 而欲向供應商簽訂獨家代理合約, 請問以美國公司為簽訂合約者或以台北採購公司簽訂? 而法院訴訟管轄權應為台灣或美國. 謝謝
楊君如[/quote:f5e2a92e7b]
楊小姐您好:
貴公司如果是在美國採購者及台灣供應商之間,擔任獨立的貿易商角色,可以由 貴司一方面和美國採購者訂立代理採購合約,另方面由 貴公司和台灣供應者簽訂供應合約,以保護 貴司的權益。因此, 貴司與美國採購者訂立之代理採購合約,管轄權(jurisdiction)和準據法(governing law)理論上都約定以台灣法院及台灣法,對 貴司較為有利。
如果 貴司擔任美國採購者的單純代理人,也就是所有法律關係的主體權利義務,全部由美國公司直接承擔,而 貴司完全不負買賣或國際貿易上的權利義務,則可以美國公司與供應商直接簽約,此時管轄權就由該二家公司自行協議決定。
謹回覆如上 哲明法律事務所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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