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親戚甲原本是一家公司負責人
後來請辭,如今公司員工寄來存證信函
要求舊負責人也要負擔資遣費給付的連帶責任
請問:
1. 當初和員工簽署協議書時,用的是親戚甲的名字,
但現在甲已經不是那家公司負責人了,還需要面對這些問題嗎?
2. 據了解,現今公司營運狀況不佳,新負責人財務狀況也不好,
員工在追討不到資遣費的情況下,還會對甲做出什麼舉動嗎?
(比方說資產扣押、銀行帳戶凍結.....)
煩請貴單位解惑,謝謝~~
A:
[quote:11eb90de2d="王艾莉"]律師您好~
親戚甲原本是一家公司負責人
後來請辭,如今公司員工寄來存證信函
要求舊負責人也要負擔資遣費給付的連帶責任
請問:
1. 當初和員工簽署協議書時,用的是親戚甲的名字,
但現在甲已經不是那家公司負責人了,還需要面對這些問題嗎?
2. 據了解,現今公司營運狀況不佳,新負責人財務狀況也不好,
員工在追討不到資遣費的情況下,還會對甲做出什麼舉動嗎?
(比方說資產扣押、銀行帳戶凍結.....)
煩請貴單位解惑,謝謝~~[/quote:11eb90de2d]
在法律上,公司人格與負責人不同
負資遣費給付責任者為公司非負責人
除非有民法第28條,負責人才需要負連帶責任
如有任何意見或疑問
請不吝與本所聯絡
葉鞠萱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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