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收到一份有限公司的訴訟信
署名我為該公司的法定代理人
該公司我去調查過為解散
不過我是第一次聽到這間公司
也就是有人冒用我的名義
去開了間公司或是怎樣,這點我不清楚
案由是: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最糟的是 因為我在外地工作
這封信聽知到我的時候已超出應庭的時間
現在我有幾個問題:
1.
我要如何說明我跟這公司完全沒有關係
對方只是冒用的
我應該採取那些步驟
2.
法律代理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需要負責清償的責任嗎?
A:
您好:
一、對於這種冒名的情形,可以有民事、刑事的訴訟主張。
二、民事部份,可提出公司與您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刑事部份,就是對於冒名之人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
三、若庭期不及之時,可聯絡該訴訟之書記官,表示沒有收到開庭通知之意思,並陳報可送達之地址,以利下次的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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