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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送「轉通知書」又無限期的綁住員工


飛OO 發問於 2006-06-19 | | 資訊科技業

Q: 大律師你好,

想請問公司於2006年6月2日發「轉通知書」,並聲明本公司(為歐商)與某A公司策略聯盟預計於2006年7月3日完成,並明文說明依約定日期提撥「資遣費」,沒想到最近同事紛紛請「謀職假」,公司實因擔心新人無法銜接,今天卻假借"Anti Trust"沒通過歐盟法定,所以宣佈要延期一個月,這一個月還是保守估計,我向公司提出抗議,公司卻回覆「移轉通知書」上有說明,上述約定必須在本公司業務成功轉移後始生效力,否則本通知書無效,您與本公司之僱傭關係能繼續存在!

1. 請問新合併公司沒通過"Anti Trust"跟我們準備要被lay off員工有相關嗎?
2. 請問公司可以這樣無限期的綁住員工,還要員工要提出「謀職假證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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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只要公司在你所得主張的預告期間天數(勞基法第十六條參照)內預告終止契約,則無違反勞基法規定,或是即便公司未在法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如果公司發給相當於預告時間天數的工資的話,公司也沒有違反勞基法。至於究竟有無通過"Anti Trust並與將要離職的員工是否具有直接關係,仍須就公司所發的移轉通知書上之內容決定亦即公司是否確有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須就該通知書內容探究之。
(二)、勞基法規定雇主應於依法定預告期間預告員工將於何時終止勞動契約,為保障勞工,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在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的情形下,公司就該名員工請假期間之工資仍應照給。就公司要求員工要提出「謀職假證明的部份」,似並無違反勞基法,理由在於員工請謀職假公司仍應發給薪資,為免員工假藉謀職假之名義,而增加公司經營成本,所以公司要求員工要提出謀職假證明,似無不合理之處。你或許可以嘗試事先在紙上書寫某人於o年o月o日至ooo公司面試,請求面試人員在該紙上簽名之方式作為請假證明。
參考法條
勞基法第十六條雇主
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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