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請問A員工到職日94年10月,於95年6月16日即無故不來上班,且連續曠職三日,對於這樣行徑的員工,資方有什麼對應方式呢?
謝謝!
A:
你好:
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也就是倘若你的員工並未向公司請假也無其他正當事由,公司可以依勞基法的規定向該名員工表示終止勞動契約。
參考法條:
勞基法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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