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若三名合夥人A.B.C
A未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將B股東的股份私底下轉讓到A股東名下
而未告知C股東時,A股東做法是否違法 ?
另一方面A股東將B股東吃下後,C股東想要退股
但A股東要求C股東須簽競止競業協議書
請問這是否違法?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一、關於合夥股分之轉讓
1. 民法第683條規定:「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2. 本例中,B股東係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他合夥人(即A股東),按民法第683條但書之規定,此無須經由C股東之同意,故並無違法。
二、關於合夥人之退夥
1.民法第686條規定:「一、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二、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三、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2.今C股東如符合民法第686規定,自得聲明退夥。A股東如要求C股東須以簽署競業禁止協議書作為其退夥之條件者,非法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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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威法律事務所
陳慶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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