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大股東先行替小股東繳納股款
事後小股東私下還給大股東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有小股東的資料
但是在存摺明細上是大股東出資的
請問這樣是否有違公司法第9條?
謝謝回覆
A:
您好:
若依照條文的解釋適用,是有該條文的違反。
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應收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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