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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時機


郭OO 發問於 2006-06-19 | | 不動產相關業

Q: 大律師您好:
本人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目前案子已到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二次偵查階段了,依刑訴法第488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請問:我是否已錯失(刑附民)時機?還是,目前只是偵查中,對方並未被起訴?(本人的案件是詐欺,但檢察官並未提出詐欺成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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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你好:
依照你的提問,你的案件應該還在偵查程序還沒有終結,所以如果你想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在目前的階段還不能提起.
另外,在偵查程序終結時,檢察官必須把偵查結果作成處分書(起訴書,不起訴書,簡易處刑聲請書等),並把書面寄給告訴人,所以,在正常程序下,你應該可以掌握檢察官是否已經提起公訴.只要確定檢察官已經起訴,一直到第二審法院的程序辯論終結前這段期間,都是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間,唯一的例外,就是在一審辯論終結到任何人提起上訴之前,是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488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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