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仲介在不告知要約書及斡旋金之下要求八萬元斡旋金,為了更顯買方誠意。既使附件仍有要約書說明,但仲介以本人不服要約書條例之由欺罔並且要求本人放棄三天契約審閱期。 仲介並在買方簽名處自動補上三天前日期,是否已經構成偽造文書,請問該如何是好?
當天斡旋成功,並要求與不動產仲介簽訂不動產契約書, 將斡旋金轉訂金。
但當天簽約後發現,賣方及仲介隱瞞車位目前已承租給第三方,並說服買方可收租金為由完成簽約。
請問:契約書上並未記載車位已承租,買方是否可將此視為重大瑕疵,此契約是否無效?
因多次調解無效,將訴訟至法院裁定。
謝謝您
A:
您好:
如您可以舉證賣方及仲介未給您足夠的契約審閱期或有隱暪車位出租等重大事實,您可以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惟仍需待實際的事證而定。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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