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預計年後會從桃園搬到台北新店
或許會有交通車接送~但還不確定
可是我們若是無法跟公司前往新的工作地點上班的話
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資遣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quote:43a1a2cc7c="meggie"]我們公司預計年後會從桃園搬到台北新店
或許會有交通車接送~但還不確定
可是我們若是無法跟公司前往新的工作地點上班的話
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資遣呢?[/quote:43a1a2cc7c]
按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六日(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三九一三九號函釋「雇主如欲調動勞工工作,因屬勞動契約中工作場所或應從事工作之變更,除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應由雇主與勞工商議約定外,如勞工不願接受調動,雇主應否發給資遣費,須視勞工所提之理由及有無符合法令規定與調動原則而定。」
其調動原則行政機關於七十四年九月五日曾發布: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因此,公司調動員工若有符合上述五項原則,勞工不願接受調動時,公司自不須發給資遣費。反之,若公司未符合上述原則而逕自調動勞工時,勞工不願接受則可向公司請求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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