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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內與緩刑期滿問題


邱OO 發問於 2008-11-20 | 台中 | 其他

Q: 律師您好~


依第 75-1 條(緩刑宣告之撤銷):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請問:
如果在緩刑期內再次犯他罪,但緩刑期滿後才被起訴判決,是否仍屬 "緩刑期內被宣告確定者",緩刑會被宣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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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緩刑期內犯罪,判決確定在緩刑期滿後,不得撤銷。
二、請參考下述裁定。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 97,撤緩,98
【裁判日期】 970918
[ 97年度撤緩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違反電信法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
年度簡字第264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13
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
告,94年1 月7 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
94年1 月7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 及第76條
規定。」刑法施行法第6 條之1 定有明文。受刑人甲○○於
刑法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後,仍於緩
刑期內,是本件撤銷緩刑之聲請,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75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核先說明。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
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
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
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
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 第2 款固定有明文。然
必以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罪,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
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在緩刑期滿前,該緩
刑期內所犯之案件之裁判已「確定」,始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是對於緩刑期內更犯罪或緩刑前犯他罪,縱於緩刑期間內
開始刑事追訴或為有罪判決之宣告,如其判決「確定」於緩
刑期滿後者,仍不得撤銷其緩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2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
於95年5 月25日確定,是受刑人所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緩刑2 年的期間,係於97年5 月24日期滿
。而受刑人固於緩刑期內即96年3 月間某日,復犯侵占遺失
物罪案件,經本院於97年6 月5 日以97年度簡字第2175號判
決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 元,並於97年6 月30日確定,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
易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係於其95年度簡字第26 4
號違反電信法案件緩刑期滿後,其所犯97年度簡字第2175號
侵占案件始判決有罪確定,則此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
2 款得撤銷緩刑之規定不符。是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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