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目前總公司的貨物有置放於分公司倉庫的需求,但因分公司處於保稅區,依海關要求需要出具相關租賃合約(分公司租給總公司),請問總公司和分公司間可以簽合約嗎?(就我認知,分公司不是沒有獨立人格?)這樣不是很奇怪嗎?但如果海關要求一定要看到這樣的文件,應如何處理呢?
2.另外分公司的統一編號代表什麼意義?為何分公司有統一編號卻無法被認為是獨立的人格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就您所述事實回覆如後:
1.依民法第25條規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2.又按分公司之設立並未如公司法第2條所規定設有股東會、董事會或資本額,故分公司並不具有完整的法人結構,通常分公司僅被視為主公司之分支機構,亦僅為主公司所屬之機關之一,所以分公司並不具有完整的法人格。
3.至於統一編號為主管機關在稅務上便於管理所給之編號,與是否為獨立法人無當然關聯,很多商號、獨資或合夥的單位,即使非法人,也可以申請統編,作為報稅之用。
3.雖然分公司並不具有完整的法人格,但考量分公司業務上之需求,及保障交易安全,如完全否認分公司具有任何權利義務能力,將造成分公司無法拓展業務,以及所有分公司所簽之契約無效,造成相對人無法依約請求權利義務,如此將使交易市場不穩定,故實務上均認為分公司等機關,就所行使業務部份範圍內具有單獨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4.因此,就海關所要求之租賃契約,如該倉庫在分公司業務責任範圍內,則分公司與主公司訂定租賃契約是有可能成立的。分公司與總公司既然有不同的統編,原則上帳務是可以分開的,所以帳上可以有不同的收入支出的記載。只是為免作帳麻煩,或許可以向海關確認是否得用無償借用契約的方式予以代替?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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