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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契約之擬定


小O 發問於 2008-11-19 | 桃園 |

Q: 律師您好


朋友欠我36萬,因為他老是言而不信
說要還的日期卻老食言,但基於朋友立場
他若有按時還錢,我願意不算利息
我自擬一條「如不還錢取總金額的2.5%當利習」
主要意願是只要不還就每一期加利習9000
若一個月固定還3萬本金+利習就得每月還3萬9
直到他還完錢,想嚇阻一下
(乙方如有一期未按時繳款,爾後每期依總本金36萬元整月息2.5分計算,即每月利息為新台幣九千元,直到債務清還。 如超過二期未付款,則甲方視乙方為不具信用之人,其餘未到期之債務及連帶利息須一次繳清。)

但利息好像不能超過3%,請問我這樣會不會犯法?
如要修改,又應該如何修改條文呢?


謝謝您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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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所提到的利息為月息,換算下來年息為百分之三十,已超出民法所規定的百分之二十,故請自行考慮。民法規定超出的部分無請求權,亦即朋友願意付這麼高的利息,你當然可以收,若超出的部分他不願意付,則上法院亦只能請求百分之二十以內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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