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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因價格因素終止合約

因價格因素終止合約


李OO 發問於 2008-11-18 | 台北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本公司與A 公司簽訂一2年期之委任契約
本公司每年出具該年度評估報告後收取合約總服務費用1/2款項
第一年度已順利完成評估並已收款完成
但第2年評估工作準備進行時,因A公司承辦人員更換
同時要求降低合約公費,本公司拒絕後A 公司逕行終止委任
因合約未訂定違約金


請問A 公司可因此逕行終止契約嗎?本公司可否要求賠償?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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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委任相關規定在民法第五二八條以下規定;依民法第五四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第二項前段另有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次,依民法第五四六條規定,有關為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或非可歸責於已所受之損害,得向委任人請求之。
   二、因此,如果貴公司因為該委任事務,有先行準備工作為有支出必要費用,其次,在最不利於貴公司之時期終止契約,該公司固然有終止委任契約之權利,但是貴公司有請求支出必要費用及損害賠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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