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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外廠商合約非由公司人員簽訂如何處理?


小O 發問於 2008-11-17 | 台北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本公司因景氣不好欲向國外廠商取消明年春夏訂單
從九月至今已多次與對方溝通
但對方仍不接受且說本公司與其公司有簽訂代理合約
而本公司手上並無此份合約
因此請對方提示其代理合約,發現當時簽訂合約之人並非公司之人員
但抬頭為本公司,經查證簽訂合約之人乃為本公司前總經理之友人


請問若對方提出賠償訴訟,應由本公司負責還是由簽訂合約之人負責?


註:一、本公司原由總經理負責所有業務經營,負責人與股東皆不參與,但總經理因資金缺口過大無法繼續經 營,日前才由負責人接管,交接時無此份代理合約,且合約與訂單皆在總經理經營期間簽訂。
二、此品牌商品獲利差,欲結束不再銷售。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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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謹就 貴公司提問答覆如后:

一、建議 貴公司逕以存證信函向對方說明下列事項:
(一)取消訂單之表示:
1. 略予說明取消原因;
2. 取消訂單之明細(原訂單號碼、品名、型號、數量、原訂交貨時間……)
(二)前曾與對方溝通,對方所回覆主張之代理合約並非 貴公司所簽立,與 貴公司無涉。


二、對方若針對代理合約提出訴訟, 貴公司主張非有權代表/代理公司之人所簽署時,法院會審酌簽約之人是 否屬有權代理:
 (一)合約上買方簽署欄之大章是否確為 貴公司所有:
1. 不是,該印章是由第三人冒刻--> 貴公司不須負責;
2. 是,雖是公司印章,但是係被盜用--> 貴公司恐須負(表見)代理之責。
(二)前總經理友人之簽立合約,是否是前總經理於任期內本於總經理職權授權其友人代理 貴公司簽署:
1. 是,且對方當時亦善意不知該第三人非 貴公司人員--> 貴公司恐須(表見)代理之責。
2. 是,但對方當時明知該第三人非 貴公司人員,代表/代理權有問題--> 貴公司不須負責。
3. 不是--> 貴公司不須負責。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請參考。


李慧芬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106)復興南路一段380號12樓
Tel :(02)2704-0020
Fax:(02)2704-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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