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彪千科技有一商品是針對幼稚園及小學生的互動學習教材
(包括硬體及互動軟體光碟)
應用RFID技術與電腦作互動
進而讓小朋友達成學習英文及音樂、反應、創意等等目的
目前希望能於中國市場販售
但聽聞於中國販賣幼教商品,須申請出版品證號
需向您請教的是:
1.是否需要申請?
2.若公司在台灣應如何申請?申請的窗口是?
3.中國方面對於電子出版品是否有需要注意的法規限制?
4.政府在這方面是否有相對應的窗口可供我們諮商?
謝謝~
leon
A:
就您所述事實回覆如後: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學教補材料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教補材料的出版一定要出書範圍包含教補材料之出版單位才得出版,其他單位及個人均不得出版。
2.再依同辦法第4條,教補材料之出版應先向新聞出版總署提出選題計畫,同辦法第6條要求出版單位取得欲出版之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地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同意後,開具印刷證明才可進行印刷。
3.因不清楚您所要申請之教材詳細情形,以上所陳均僅供您參考。
4.關於海峽兩岸交流,可以請您詢問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TEL:02-2718-7373)。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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