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 本人於民國97年2月與資方簽下勞動契約, 在美容SPA生活館擔任店長一職, 合約的任期為二年, 但本人於民國97年10月提前向資方申請離職, 資方以違反勞動合約內容, 要求本人按照勞動合約上所載明的提前離職需賠償廿萬元, 但本人一個月的薪資只有三萬元, 請問資方要求的賠償金額是否過高?
2. 勞動合約簽訂時, 非公司負責人親自簽名, 而是由該店的店經理代為簽名, 但店經理是簽公司負責人的名字, 且沒有在旁邊附註"代行"等相關字眼, 請問這樣的勞動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3. 資方於11月已委託法律事務所, 發函通知本人出面協商, 請問接下來我該如何處理應對?
以上3個問題, 煩請協助解答, 感激不盡~~!
A:
許小姐您好:
1、依實務見解,違約金之約定是否過高,應依違約金係屬於懲罰之性質或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而有不同。若屬前者,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若為後者,則應依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失為標準,酌予核減(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63號判決意旨照)。
2、如公司負責人確有授權該店之店經理簽公司負責人的名字,則此行為係簽名之代行,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06號判例參照),即使店經理未在旁邊附註"代行"等相關字眼,仍不影響勞動契約之法律效力。
3、協商時您可由違約金過高,請求酌減之角度切入。
以上回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吳姿璉律師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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