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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公關業務活動糾紛


姚OO 發問於 2008-11-10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本公司接受正式大陸四川公關行銷公司勞務委託委辦台灣美食節業務,
在開始活動前幾天委託單位突然提出要求
要我們台灣廠商由單純參加單位改為會場共同執行單位
相對的也列出許多設備成本(包括 鍋碗 及人員費用)數十萬人民幣以上
我方多次清楚拒絕 但對方當然巧立理由糖塞
雖然雙方並無具體共識,我方還是依據合約精神繼續執行勞務
但這期間 我(負責人)離開成都,但其員工還繼續留下執行業務
待活動結束後發現對方另行與我帶去之烹煮單位另訂合約及拆成方式
(出發前我方有有與烹煮公司訂定合約)
最後竟然被大陸公司要求退回原有的委託費用
(台灣烹煮公司因為有既有利益也相對附和)
不然就以詐欺罪名提起告訴 大陸端也去公安部門備案


請教問題是:
1.在未有正式法律判決前我(負責人)是否會被限制出入境管制?
2.若訴訟主動與被動方式哪種較適合我現在案件?該如何進行?


謝謝
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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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所述事實回覆如後:

1.可能要先確認您所詢問之限制出入境管制,是於台灣地區或是於大陸地區管制?另外大陸公關公司所謂以詐欺罪提起告訴市在台灣地區還是大陸地區提起?

2.若僅就台灣地區之法律程序部分,如果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而承辦之檢察官或法院之法官認為您有逃亡之虞時才會限制出境。

3.依您所述,您除與台灣烹煮公司訂有契約外,應該與大陸公關公司亦訂有契約才是,原則上您應該為被告,以台灣地區之法律,對方必須要證明您自始就有詐欺之意圖,否則應很難成立詐欺罪,您目前應屬被動情形,等待對方先採取行動,但如您與對方之任何互動均要小心,最好能伴隨錄音錄影等取證,等到進入法律程序後即應積極提供承辦檢察官或法官有利於您的證據,如您與台灣烹煮公司及與大陸公關公司之契約等,證明本案為民事糾紛,您並無任何詐欺意圖。

4.至於如發生在大陸的訴訟,因為大陸各地執法鬆緊不同,且或有加入人為因素考量,建議您向大陸當地律師諮詢,較能保障您的權益。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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