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方從事三角貿易(以下稱甲方),於8月間請香港協力廠代表乙方向香港之廠商丙方詢價塑料價格, 丙方寄出PI至甲方,但甲方並未表達承諾意願,也未請求對方出貨,及開立LC給丙方,丙方亦未請求甲方立即開立LC及出貨
因塑料價格下跌之故, 於10月底間收到丙方傳真向甲方請求賠償8月至10間丙方之原料價差損失,甲方並未同意此一要求,今收到由丙方之律師師事所信函,請甲方付款原貨款加上價差損失,請問這樣是否有法律依據,另甲方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可否不予理會
A:
一、甲丙間買賣合約成立與否,要檢視乙方代表甲方向丙方詢價是「要約」?還是普通「詢價」。台端所說不甚清 楚。乙方有無權限代理甲方收受承諾,丙方在寄出 PI前是否與甲方之代理乙方已達成買賣合約合意,不 甚 清 楚。牽涉到代理的權限爭議。
二、L/C是國貿買賣合約付款方式及工具,L/C開立否及支付(承兌)與否,與買賣合約是否成立無必然關係。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