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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追訴期


cOOOOOOOOO 發問於 2008-11-03 | 新竹 |

Q: 您好:我們公司與人簽訂合約,但對方未履行合約,如果我們要向對方提告營業損失,追訴期為多久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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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民法權利的時效規定,原則上如下:
壹、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貳、因為您未說明您的契約類型,依常情應屬於商人間的報酬或代價,所以大部份的時效是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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