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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追訴期


cOOOOOOOOO 發問於 2008-11-03 | 台北 |

Q: 您好:
請問如果與大陸的公司有合作上的合約糾紛,如果要申請國際仲裁或提告,如果超過多少年,就不能再提訴權。

瀏覽人數:2652
匿名

律師

A:  1.仲裁只是實現債權的方法之一, 您的問題應該是屬於合約一方依合約所得主張之請求權, 其消滅時效如何.
2.合約之請求權, 時效多長,要依合約之準據法及性質來認定. 本件合約有可能適用大陸法或我國法(也有可能貴公司與大陸公司係約定第三國法).
3.您問題並未提到本件合作之合約較具體之性質, 因為請求權之時效 或 權利行使之除斥期間, 會依契約性質而有不同(例如, 承攬契約下之請求權可能是一年, 若是技術提供合約,則請求權有可能適用民法總則之15年時效, 而同一契約下所生之不同請求權, 時效也可能不同) ,故必須依具體個案而定.
4.至於該合約所生之爭議,應提付仲裁或起訴,應先審視合約就此有無特別約定(例如: 仲裁條款, 管轄權條款),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若皆無任何特別約定,原則上可向被告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5.總之, 若情況允許,貴公司仍宜及早行使所述合約之權利. 若契約係適用大陸法或第三國法,則關於請求權時效,可尋求當地律師之意見,較為妥適.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02)2381 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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