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債權人,於83年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但一直沒有去申請債權憑證,因還要繳千分之八費用
目前我要重新申請債權憑證,但債務人之前是通緝犯已逃到國外去
債務人老婆在台灣
請問:
一、我要如何確保債權,不讓債務人因時效超過而提出抗辯,導致我的債權失效?
二、因債務人是通緝犯不知道住址,是否會因而無法送達,讓債務人老婆無法提出抗辯?
三、因債務人是通緝犯,請問通緝年限是多久?如果知道他在國外的地址,是否可以秘密證人通知地檢署?
非常感謝您的解答.
A:
1.因支付命令之債權時效仍應視債權本身之性質而定,如仍在債權時效內,則請求強制執行換取債權憑證,即可時效重新起算.
2因執行係針對債務人財產,而非債務人之配偶並無法提出異議
3通緝應視犯罪行為之法定刑而論,建議參考刑法第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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