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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如何證明自己不知為何成為「董事」、免責?

如何證明自己不知為何成為「董事」、免責?


劉OO 發問於 2008-11-01 | 台北 |

Q: 多謝鄧湘全大律師的前文回覆!


我上述問題有一個錯誤地方,經電詢書記官才得知
我是因為「董事」,而成為民事被告的
其它問題,書記官不願多說


我在民國81年投入了少許金額幫忙當時欲離職的長官
他成立了A公司,87年老長官又成立了B公司
我就陌名其妙的成為B公司董事
但不論A或B公司,公司員工大部份不認識我或見過我
我亦完全未參與公司的所有運作(政策、營運、會議、簽文件...)
且B公司的成立我是事後才知道,也未再投入任何金錢
更未參與計劃、運作,唯一的就是參加過3、4次年終聚餐
及我自己不同工作及工作中間的空檔有將勞、健保轉入該公司
請問這樣子判決會對我不利嗎?


我在網上搜尋、看了不少資料,大致是「依公司法第193條第2項的規定,除但書的情形外,只要具有董事身分者,對公司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其內容、範圍和程度幾乎完全相同。」
但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我查不出「但書」的內容?
今年看到經濟日報這篇「內外部董事,責任應區別」的討論
文中提及對外部董事似乎是95年11月證券交易法修正時增訂的規定
而發生在此之前的事件不能免責嗎?於現在開庭也適用嗎?


我可否主張我未接到過董事會議的通知、未接過及簽屬任何董事會議的會議記錄
根本未「執行董事職務」、未收取董事酬勞、甚至不知自己何時成為「董事」的
而不具有任何重大過失,應免除對公司的責任呢?
我該收集些什麼證據才個對我有利呢?


感謝您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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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若對前述經營者與投資者的概念清楚後,就知道重點為何。
二、您的主張就是重點:「我未接到過董事會議的通知、未參予董事會的討論、未接過及簽屬任何董事會議的會議記錄,根本未「執行董事職務」、未收取董事酬勞、出薪費、甚至不知自己何時成為「董事」的,而不具有任何重大過失,應免除對公司的責任」。也就是說,您上述主張就是您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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