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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付款之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08-10-25 | 台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有關監督付款之義
案由:
業主市政府工程由三間廠商聯合承攬(機械廠,營造廠,環保公司)
由機械廠將營造廠之工作轉發包給分包廠商
但因機械廠及營造廠皆無法給分包廠商工程款故協議解約計價
但在無資金下,由主承包商機械廠同意分包廠待市府計價付款時採監督付款
惟市府計價付款後卻遲遲不肯支付工程款給分包廠商


問題:
如分包廠商要求以監督付款,應在哪條法律上可解釋:監督付款為縮短付款距離,未取代合約之法律解釋?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3123

A:  您好:
原則上監督付款不是法律上的用語及名稱,而是工程界履約發生爭議時所生之解決紛爭的方法。再就工程實務及政府採購發生您所述的情形,可以兩種方式解決,第一是與業主即市政府以協議方式解決,第二是至公共工程委員會聲請調解方式解決,其實這兩種方式,目的都是要讓工程順利完工,且是以原本承包的下游廠商繼續施作,因此在監督付款的實際付款方式及操作,必須透三造,即業主、您們公司、下游廠商,均同意的方式加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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