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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替員工投保,員工因公意外可拿到保險金嗎


松OO 發問於 2006-06-16 | |

Q: 大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我先生因工作而受傷住院,右手兩指手指截隻兩截,休養一個多月!
因公司一直摧,在6月5日那天就勉強去上班,那天從早到晚一直被罵,他心不服,心想他今天會做的那麼慢是因手不方便, 又很痛,他也不是故意要把手弄傷,又不是故意要做那麼慢!
而公司一點歉意或補償的意思也沒有,而一直罵一直催,所以隔天他就跟老闆提說;老闆不好意思.我想我可能不能做了,因我的手真的不方便,動作又慢,又不能搬重的,怕留在公司只會讓公司的進度慢。
剛來公司的時候,公司有保團保、勞保、意外險,現在要離職,不知能不能拿到那些錢。
還有,我有問保險公司的人說:保險的錢是不是要給我們?
他說:是要給公司,因是公司保的,公司是保公司險,假如公司員工出事,那些錢就不是公司負責,而是保險公司負責,所以那些錢我們要向公司拿!
前些日子,老闆娘有來我們家,要我先生去工作,那時她有說過,保險的錢下來,她不會全部給我們!
問題是,我們到底可不可以拿到應我們該拿的?而公司真的不用負責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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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保險部分因為勞保是法律規定強制投保,其內容另法律規定可尋;而公司另外投保的團保、意外險則是公司與保險公司依私法自治另訂之保險契約,兩者並不相同,故分別回答如下:
一、勞保: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執行職務導致傷殘的情況,您可自行提具相關證明,自行向勞工保險局請求給付保險費,至於需要什麼文件,您可打電話向勞保局詢問,不用透過公司請求給付。
二、團保、意外險:團保、意外險保險金如何給付、給付的對象必須視保險契約內容而定,所以您可以打電話給僱主投保的保險公司,詢問您是否具有領取保險金的資格及詳細狀況,以便於得知是否享有該的權利。
對於執行職務導致傷殘的情況,依據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 配偶及子女。(二) 父母。(三) 祖父母。(四) 孫子女。(五) 兄弟姐妹。」所以,依據前條規定,您可以請求僱主給付醫療費、醫療中不能工作之工資及殘廢補償,只是僱主可以以您已領取勞保保險金的部分主張抵充。所以,除自行向勞保局請領保險金之外,建議您可以直接依據勞基法第59條規定,向僱主請求上開費用,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相關法條:
勞基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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