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司與供應廠商因理念不合,正在擬訂終止合約
原訂合約上寫保證金:基於陶瓷行業的特殊性,並考慮到雙方合作的長期性,合同簽字後我司同意支付保證金到工廠帳戶,作為保證金。
請問:這樣我司一開始支付的保證金可以拿回來嗎?
還請麻煩你解惑~謝謝
A:
您好,
保證金的目的,在於確保將來契約的誠實履行,故是否能拿回來,要視終止的原因是否符合契約的約定。若完全都沒有違約的情況下終止,當然契約效力不再,保證金自應返還,若有違約,則保證金會當成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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