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大中是位裝潢工人,二月中接了一筆生意是替趙太太將要娶媳婦的兒子裝潢新房,與趙太太接洽生意時,彼此沒有簽合約,只有趙太太口頭上說:不久兒子就要娶媳婦,所以先裝修房子!
大中替趙太太工作進度不到三分之一,趙太太就對大中裝潢過程及工作方式很不滿意,彼此搞到惡言相向,於是大中掉頭走人,也沒回去趙太太家把工作做完,經過三個月後,趙太太才來找大中要求賠償損失,依序有:
第一、大中估價裝潢費用六萬元全數賠償。
第二、趙太太有預付裝潢費用一萬元也全額歸還。
第三、因大中裝潢工作延遲,造成趙太太兒子無法提早娶媳婦,要求給予精神賠償金六萬元!
第一項加第三項總共賠償十三萬元!
因經濟不景氣,大中沒錢賠償,於是趙太太要求大中簽本票償還,並且告訴大中簽了本票就不會告大中詐欺罪,大中信了就簽了十三萬元的本票給趙太太!
最近,大中收到法院的傳票,是趙太太告大中詐欺罪!
請問:
一、大中沒有與趙太太簽合約,形成的賠償是否完全由趙太太決定賠償金呢?
二、大中三個月沒有履行趙太太的工作,趙太太可以因大中裝潢工作延遲,造成趙太太兒子無法提早娶媳婦,要求給予精神賠償金?
三、趙太太告大中詐欺罪是否成立?
拜託律師解答,感謝!
A:
葉先生:您好!
1.本案從大中僅拿一萬訂金卻已履約三分之一等處看起來應屬履行契約遲延給付之問題,談不上詐欺(刑法第339條詐欺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方始成立),且簽本票以補償對方之損失而未兌現亦非詐欺,因此詐欺不會成立.
2.大中與趙太太雖未以文字訂約但口頭仍可成立承攬合約.
3.趙太太因大中之不履行而其人格權受有損害者依民法第227-1條是可請賠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要證明其人格 法益確有受到損害.
4.另本件造成契約之不能履行究屬何人之原因,須視違約內容而定,無法一概而謂可歸責於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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