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
與人合夥之事業體, 負責人非本人, 大家一起在一間辦公室辦公, 目前營運很好業績不錯.
然最近負責人夥同其他合夥人在未告知且未獲得同意情況下攜帶生財工具另租營運場所經營,
最近發初存證信函告知欲退夥之意願.
然生財器具與技術皆為其掌握,
本人臆測對方是否可能利用此方式在退夥後重組公司自行營利...但無證據(未發生)
難道我必須接受其退夥嗎, 只能如此嗎?
往後明明還有極大的利潤,
卻因對發集體退夥造成我的損失, 我該如何處置?
A:
您好:
一、合夥財產(如生財器具)為合夥人全體共有,合夥人應不得違反合夥契約之約定,而另行帶走或處置。
二、合夥之結束有退夥或解散,依所述情形,似乎合夥事業無法再繼續進行,應行解散,解散前應進行清算。也就是說由合夥人全體或選任清算人清算。將全體財產(包括對第三人之權利)算出,先行清償債務,然後再按出資比例返還。(詳細條文請參考民法第六六七條以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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