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舍弟因委託某甲代為處理他和某乙之間的借款事宜,某乙簽三張面額80萬的本票擔保,並先後交付七萬和五十萬給某甲,結果某甲趁機將款項佔為己有,日前收到花蓮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告知:
一、某甲侵占五十七萬元罪已成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其先後二次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慨括犯意為之,請依連續犯論處,並依法加重其刑。
我想請問的是:
1.刑法第335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指某甲將被捉去關而已或者是罰錢就可免除牢獄之災?罰錢又是罰多少?罰金是繳給政府嗎?
2.舍弟被侵占的錢是否就要不回來了?
3.我們這裡需要做出什麼動作嗎?
4.加重其刑又是如何處理?
以上為本人的疑惑,煩請大律師撥冗賜教。
謝謝!
A:
朱先生您好:
1.刑法第335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係指法定刑,法院可在此範圍內科處某甲刑度.如判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二月以上,或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刑法第三三條第三,四款)則均有被關的可能.惟如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宣告,合於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條件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此時也無須關,至於罰金刑,刑法第335條之法定刑為一千元以下,其最低之金額也是一千元(同法第33條第五款)因此如單科罰金即為一千元,但法律規定可併科罰金, 因此科徒刑之外同時科罰金亦有可能,所科的罰金是繳給政府沒錯,另外本案因屬連續犯,依現行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院得按法定刑之上下限各提高二分之一之範圍內處刑.此為加重其刑之意義.
2.令弟被侵占的錢要討回來,須自被侵占日起二年內另提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起訴請求其賠償,法院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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