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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瑞士廠商下單後取消是否觸法?


小O 發問於 2008-10-17 | 台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本公司向瑞士廠商下了訂單
因景氣不好,故已提前向其取消訂單
且原始買賣合約並無違約要如何處理
但對方說要訴求法律途徑


請問:下訂後取消訂單是否有觸及法律?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3911
黃綉鈴

律師

源道聯合法律事務所

A:  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茲回答如下,希對你有所助益:
因為已經下了訂單表示你與瑞士廠商已經有買賣契約存在,現在無意履行,則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需負民事上損害賠償之責.

A:  您好,就您所述事實回覆如後:

一、在回覆您的問題之前應先請您確認 貴公司與瑞士廠商的合約是否有約定適用的法律?或是程序?假設都沒有,則 貴公司是否只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財產?如是,則瑞士廠商應有兩種法律途徑,一是直接至台灣並按中華民國法律提起訴訟,另一為在瑞士法院以瑞士法進行訴訟取得判決後,以司法互助、相互承認判決之方式,來台灣執行判決結果。

二、按第一種情形,如依中華民國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因 貴公司已經向瑞士廠商下訂單,表示雙方買賣契約已經成立,若 貴公司單方面欲終止此買賣契約,縱使雙方買賣契約沒有違約金之約定,但對於瑞士廠商因相信此買賣契約而付出之成本 貴公司負有賠償之責任,即如該瑞士廠商因此買賣契約進口原料或是雇用勞工付出人事成本,瑞士廠商就此買賣契約所支出之成本,應可向 貴公司請求賠償。

三、如為第二種情形,則瑞士法院所為之送達程序很重要,如瑞士法院有確切定出合理之開庭時間,並給予 貴公司相當的旅途時間可以出庭,最後該開庭通知有確實送達到 貴公司,而假若 貴公司沒有理由未出庭,進而導致遭受不利判決時,因瑞士與我國很有可能會因司法互助而相互承認對方法院之判決,則瑞士廠商即可持瑞士法院判決經台灣法院承認後在台灣對 貴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因此,如果 貴公司收到瑞士法院的文書還是謹慎應對為佳。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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