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呂師你好:
十五年前因家人冒用名義成為公司股東
九十年公司撤銷也未辦理股東推舉清算人
現今礙於家有老母也不便提告
但現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被送至法院強制執行近五十萬
想問:
1、股東成為清算人,法律上會不會查封清算人(股東)之個人動產不動產及扣薪水?因為屬於公司要償還?如果法院堅持要償還,是否就看當初出資額,罰完股東就沒事了?
2、清算人限制出境是無限期?還是從強制執行時算十年後?法院會撤銷強制執行嗎?
謝謝回答
A:
親愛的朋友,您好:
一、公司之欠稅,原則上,是不會向股東或清算人個人財產取償;而您依所稱公司已在清算程序中,倘其公司是「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是全體股東;倘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是全體董事,但不論是何種情形,清算人個人名下的財產,原則上是不用作為清償公司所欠之稅捐,除非清算人自願以個人承擔公司之欠稅款。
二、倘為解決公司所欠稅捐,任何人都可以為公司之欠稅清償,至於要給付多少錢,是與股東之出資額無關,股東之出資額,是在公司解散或虧損時,就是個人最大之損失額。
三、目前法令限制公司清算人出境之數額,區分二種情形,尚未為稅捐行政爭訟,欠稅本金及罰鍰,合計為新臺幣200萬元;已為稅捐之行政爭訟,尚未結束,金額為300萬元(參97年8月15日公佈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而依前揭法條規定,限制出境期間,不得逾5年,換言之,最長為5年限制出 境之期間。
以上請參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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