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勞工因個人疏失在其任期3.4年中損壞儀器設備多次
但公司政策都是安全規範勸說未加以懲處(也未設立獎懲辦法)
但造成儀器損失與維修費用頗多
近期又發生一次,且該儀器損壞將影響整個工程使用設備
請問:
是否可因故資遣該名員工?且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不得請求資遣費之規定?
謝謝您的回復
A:
[quote:dc136cedf3="陳孟庭"]律師您好~
勞工因個人疏失在其任期3.4年中損壞儀器設備多次
但公司政策都是安全規範勸說未加以懲處(也未設立獎懲辦法)
但造成儀器損失與維修費用頗多
近期又發生一次,且該儀器損壞將影響整個工程使用設備
請問:
是否可因故資遣該名員工?且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不得請求資遣費之規定?
謝謝您的回復[/quote:dc136cedf3]
依上開所載事實,回覆問題如下:
一、公司資遣員工,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之規定,而以該員工之情形,可能較符合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情形。
二、勞基法第18條係不得請求資遣費之規定,貴公司可參考。其中第一款係以「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即同法第12條)」及「勞工自動離職之情形(即同法第15規定)」;而第二款係對於定期勞動契約者而言。而本件該員工應非定期勞動契約者,而依貴公司所提之情形看來,貴公司須證明該員工係故意損耗機器(即同法第12條第5款)時,才能符合不得請求資遣費之規定。
上開之回覆,希望對貴公司有助益。
謝謝
宋錦武律師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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