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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妨害自由及不當得利?


小O 發問於 2008-10-03 | 嘉義 | 其他

Q: 律師你好:


日前我將一間平日沒有居住的祖厝
無償借予一位朋友居住
事後因為細故,請朋友搬離該屋
也於97年6月24日寄存證信函請她於6月30日前搬離
結果這位朋友不肯搬離,又告我妨害自由及不當得利
(她說她幫我代繳水電費,事實上是我自己去繳的)


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這問題呢?
ps我有提告她民事遷讓房屋乙事。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1020
匿名

律師

A:  您好:
針對對方告你的妨害自由及不當得利案件,前者應該是刑案,後者則應該是民案,依據你所描述,應該都不會構成,除非有其他事證,證明你另外妨害他什麼權利,或是你侵害了他什麼利益。
針對你告他的返還房屋事件,只要你證明你是房屋所有人,而且也已經催告,請他返還房屋的話,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但如果你不確定自己是否已經發函終止借用契約,想要增加勝算,可以考慮再加上民法第470條的借用物返還請求權,當作請求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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