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本人因受朋友之託,配合外商台灣分公司負責人,報價一配管工程,訂購單不久後即收到,因是配合報價,故未前往施做,但外商台灣分公司負責人稱已自行雇工完成但無法開立發票,(實際上並無此工程),要求本人開立發票請款,待款項核付後本人扣除8%(含營業稅)其餘全部經外商台灣分公司負責人同意後轉帳至他秘書帳戶,不久之後,又要求另一設備安裝工程,此次未收到訂單,本人也未施工 該負責人再次要求開立發票請款,但因外商公司發現並無此工程而未付款,請款發票也未退回,請問如此偽造文書是否成立?
謝謝!
A:
陳先生:您好!
受朋友之託,配合外商台灣分公司負責人,報價並開立發票向外商請款,實際並無該工程,則屬偽造文書及背信,詐欺罪之共犯,第一次為既遂,第二次為未遂,二次均在今年七月一日以前犯之為連續犯,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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