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乙方)承接一建設公司(甲方)房產銷售廣告
但於今年九月份告知因公司虧損不再給付剩餘費用
和約有載明請款時間至97年1月止還剩三期款項未領
餘款尚有100萬元
因合約內容有註明:製作進行中若因(甲方)問題而終止和約(甲方)應支付(乙方)依和約支付其餘尚未支付之款項,違約之一方應負對受損一方之損害賠償責任。
請問:
(乙方)是否可請求給付所有未付金額若(甲方)不付是否可採法律訴訟,勝訴機率如何?
謝謝您的回復
A:
你好:
以你所述,本件你可向該公司請求未付之款項
A:
王小姐您好:
就您的問題,如上黃律師之回答,您是可向該公司請求未付之款項,而此係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原則而來,蓋在雙方實力對等下,契約之實質內容約定皆有拘束雙方,故該建設公司不得僅以其公司內部之虧損即拒絕給付或自行單方中斷契約,若其有此等行為,您自得依契約內容之約定向其請求未付之款項及損害賠償等。勝訴機率很高,但是要注意未來勝訴後,對方財產是否足夠清償的問題。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