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第 755 條 (定期債務保證責任之免除-延期清償)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請問:連帶保證人也簽訂本票的人是否適用?
謝謝
A:
您好:
原則上,本票所擔保者仍為原因債權,即保證契約,所以若無保證契約效力之存在,本票即無擔保之作用。換言之,若於符合第七五五條不負保證責任之情形,應無本票債權存在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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