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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之送達效力


福O 發問於 2008-09-25 | 台北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懇請指教:
甲寄存證信函予乙
回執所蓋竟為丙章
丙係乙之父
可能乙家平素均以丙章收信
而郵差亦未細察吧
然當時丙已過世數月
辭世之人如何收信


請問:
1、 前述屬合法送達嗎?
2、甲該如何據理力爭?


懇請指教 無限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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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丙已死亡,並無法受領存證信函上甲之意思表示
第三人持丙印章蓋用回執,亦無法使已死亡之丙受領此意思表示之通知
故此送達並無法生對丙合法通知之效力

若丙之全體繼承人尚未拋棄繼承,由於丙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其繼承人共同繼承
則甲可再以存證信函,通知丙之全體繼承人,以生合法通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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