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幫友人做保,簽了第一份約定
友人有困難繳不出來,95年經銀行公會協商重新簽約
把所有銀行的債務全都加進來一致協商、重新約定
今97年友人又無法支撐下去,被告上法院
我打電話去問行員,行員告訴我銀行公會協商有我簽名
但我重來沒有再簽過
且第二份約定金頧又比第一次高出許多
因友人是把所有的債務整合
請問:
1、第一份約定是否還有効力?又第二份約定沒有我的簽名是否有效?
2、第二次金額和我第一次簽約高了許多,要我一起作保是否公平?我該怎樣做對我才有利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謹回答如下:
1.若你對於第二份約定沒有簽名同意,那麼當然不會對你生效力(若是被你朋友偽造簽名,那麼你朋友將有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
2.另外,依照民法第755條規定,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一般而言,因問題中指出朋友係因有困難繳不出來,才與銀行公會進行協商,那麼,你的朋友對於債務之清償應已屬遲延,而銀行公會既與你朋友另訂履行條件,則表示銀行同意你朋友延期清償,因此,此部分應該得到你的同意,換言之,若第二份協議,沒有經你同意,那麼,你的保證責任應已屬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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