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把房子借好友居住,沒訂任何契約
亦未曾收取房租,若友人一直不遷出還我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感謝!感謝!
A:
您好:
一、原則上無償使用,屬於使用借貸之情形,依民法第四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第二項: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二、因此,您可以催告終止使用契約,然後定一定期間,如十日或十五日之催告期間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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