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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證


趙O 發問於 2008-09-24 | 台北 | 不動產相關業

Q: 律師您好~


朋友公司的保證書記載~保證人須負連帶保證
且不得以非法定事由終止契約,約定期間為3年
我為人士保證人


請問:
1、朋友若因疏失而使公司有損失時,公司若通知我要負保證責任,我可否主張先訴抗辯,或者以書面通知公司終止契約?
2、民法756-6提到雇主有內控疏失時,保證人可以免責,請問我收到強制執行命令時要怎麼主張自保呢?
3、若是他故意侵占公款,我的自保之道又是如何?


人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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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一、您的人事保證契約既然約定期間三年,就不能在期間內主張終止契約(參考民法第756-3條 ),但有民法756-5經公司通知的情形例外。又依您所述,您是負連帶保證責任,換言之,您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您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因此,您朋友若因疏失而使公司有損失時,公司若通知我要負保證責任,您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但可主張終止人事保證契約。惟對於已產生的保證責任仍應負責。

二、當發生上述情形時,公司可能會先向法院申請假扣押您及主債務人的財產後,再向法院起訴請求您與主債務人連帶賠償。屆時,您可以參考民法第756-1至756-9條規定,尋找對您有利的事證進行抗辯,例如民法756-2賠償上限、民法756-6減少賠償金額事由、民法756-8條時效二年及準用民法第739條至第756條保證規定(如民法第742條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民法742-1條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民法第744條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等)。

三、若是故意侵占公款,其行為可能構成刑事被信或業務侵占罪,民事侵權行為行為。您則需負人事保證人責任,連帶賠償公司所受的損害。建議,遇到此情形,還是將具體事證就個案與專業律師討論,以尋求有利的可能解決方向,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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