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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糾紛


王O 發問於 2008-09-23 | 台北 | 醫藥農牧業

Q: 律師您們好~


我公司(簡稱A)與國外原廠(簡稱B)之代理合約爭議事宜如下:

Q1、A與B雙方於95年簽立代理合約為期2年,值至97年9月底到期,故而A於97年7月初向B取得續約3年之優先權並完成簽約作業,惟B罔顧A之權益,為要取得與C之合作竟以B之公司結束為由,不承認也不再履行合約,請問我方該如何提出訴訟或該如何爭取後續B該履行之部分?


Q2、B於8月底告知A因為為要降低成本,擬於台灣與C公司合作生產,故而於97年9月底同時要結束B,另行成立原廠之新的公司名稱,希望我們讓出在台的PERMIT,否則將與A結束關係(因為B堅稱7月與A續約的公司10月起即已不存在),請問B此動作是否已屬詐欺行為?A該如何爭取自救之機會?


Q3、B宣稱與A續約的公司自97年10月起即已不存在,故而不承認及履行與A於97年7月初向B取得續約3年之原廠的責任與義務,請問A該如何確保自B處取得的代理權及相關售後服務與權益?


Q4、C公司堅稱A公司必須讓出在台的PERMIT,因為B公司已用新的原廠公司名與其簽立代理合約,此種行為是否A公司完全無招架之力?


十分期待貴單位能幫助我們解決此困境
不勝感激~期待您的回覆,謝謝!


王慧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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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 台端所述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一、您並未提到貴公司(即A公司)所簽約之對象外國原廠(B公司)係外國公司或是該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之子公司或分公司?而A、B兩公司所簽之代理合約內是否有約定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條款?都無約定且B公司為一外國公司在台灣沒有任何分公司或子公司,則必須至國外依外國法律提出訴訟之機率將大增,且訴訟成本亦將大增,此先敘明。

二、A、B公司間所簽之代理合約內是否有終止契約之約定?如為可歸責於B公司之因素終止契約,是否有違約金之規定或損害賠償等相關規定?因為您未說明A、B公司合約是否有約定適用之法律,假設以中華民國法律及一般法理,A公司因可歸責於B公司之因素造成契約終止,A公司應可向B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且就算B公司結束營業,其仍應經過清算程序後公司才得解散,公司法人格才能消滅,而所謂清算即為B公司債權債務相加減作總整理,亦即A公司仍可於B公司於清算中向B公司求償。

三、惟B公司很可能以停業方式,不將公司解散,而將公司資產全部脫產移轉至新公司,又假設新公司與原來之B公司完全沒有任何關聯,則A公司無法以B公司之債權向新公司主張,亦即如讓B公司將資產移轉,則A公司很可能無法受償。

四、如上所述,假設B公司結束營業,並完成清算,則B公司之法人格已經消滅,而A、B公司間之契約亦因B公司主體不存在而無法執行,A公司亦無法向B公司主張任何權利,縱使B公司法人格並未消滅,其只需將財產移轉,留下B公司之空殼,A公司縱使有契約亦無法請求B公司履行,故A公司目前最重要之動作為想辦法依B公司財產所在國家之法律查封B公司之財產,即使無法迫使B公司繼續履行合約亦可保障因B公司違約所受損失之賠償。

五、B公司使用結束營業另外設立新公司之方式,其中間之法律關係為A、B公司間存有代理合約,而C公司係與新公司間另外存有一份代理合約,A、B公司間之合約,與C、新公司間之合約並不相關,A公司並非讓出代理給C公司,而係A公司從B公司取得之代理合約無法得到B公司之服務,即A公司僅空有合約及代理權而已,以此情形A公司似乎無法確保B公司之服務,但最少應能依契約向B公司求償,但必須在B公司將資產移轉給新公司前執行才能保障受償。

六、詐欺罪構成之要件必須有犯罪意圖、犯罪人或第三人因犯罪行為受有利益、犯罪人使用詐術、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有損害,假設貴公司為告訴人或原告,則貴公司負有舉證責任,貴公司必須證明B公司自與貴公司簽約時即有詐欺之意圖,如能證明此點才有可能成立詐欺罪。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林忠義

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A:  王小姐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有幾個基本事實需要釐清,才能進一步構思後續法律或商業的解決方案:
1. 通常與外國原廠所簽的合約(agreement), 通常是英文合約且準據法(governing law)及管轄(jurisdiction)通常約定在原廠所在地的法律及法院。請問您所稱的合約是否為英文合約且係原廠撰寫?請問管轄法律為何?

2. 你所稱的代理合約內的代理權,是獨家(exclusive)代理還是非獨家(Non-exclusive)代理?是否有約定區域?產品線是否有約定?根據該合約,貴公司每年有義務向原廠履行最低的訂購量(minimum purchase order)?


3. 你所稱的代理合約,貴公司是以自己的名義把產品銷售給第三人嗎?還是把客戶的訂單轉給原廠賺取佣金?還是混合型?不同的法律架構,兩造法律關係不同。

以上基本問題,謹提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林忠義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02-2738 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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