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公司解散問題
我是公司負責人,目前公司已經超過一年半未營業(其中包含第一年有申請停業),而其餘股東皆不願出面開會,請問我有何辦法可以將公司解散?目前我可以掌握的股份超過一半但未達三分之二,但是查詢公司法,解散停業或變更章程都需要超過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所以似乎無法使用股東會方式,是否可透過法院申請或其他管道由我本人申請解散呢?請告知如何做。
律師
A:
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修正前非訟事件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一條第二項並分別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公司解散命令事件,法院為裁定解散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建議
您或其他股東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
若您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股東)需為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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