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如果甲公司委託乙公司幫他們承辦業務
然後乙公司老闆跟自已的員工簽定一份工作契約
契約內容是:
乙公司員工幫客戶承辦業務,如果沒有承辦好,造成客戶日後有發生問題需要跟甲公司申請理賠時,但因甲公司那方沒有客戶承辦的資料
(因乙員工粗心沒做好,所以送去給甲公司的資料那沒有寫到客戶要的東西)
以致於客戶無法得到甲公司的理賠
那乙公司員工就必須自已承擔責任理賠給客戶
但重點是,乙公司要員工蓋給客戶的收據上的收款章
都蓋乙公司負責人的章並不是員工自已的章
員工只是負責抄寫文件的
乙員工也沒簽任何自已的名字或是蓋任何自已的章給客戶
只是給客戶的文件有員工的字跡
請問:
1、日後發生問題,到底那份契約是否成立呢?(收款章都是員工在蓋的,只是都蓋公司負責人的章)
2、 因為給客戶收據上的收款章是蓋負責人的,但打文件,跟抄寫文件的卻是員工,那乙公司到底有無責任?這樣是滿矛頓的不是嗎?還是真的要照契約走,要乙員工自已負所有的責任賠償給客戶呢?還是乙員工可以不用負責呢?
3、法律的規定,是規定僱者跟受雇者在遇到問題的時後,是僱者自已負擔責任,還是採用連帶賠償責任呢? 如果是員工有意謀的陷害,當然是員工自已承擔,那如果員工不是粗心的,也該跟公司一樣,負連帶賠償責任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謹回答如下:
依現行民法規定,若受雇人於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第三人之損害,則公司需與受雇人負連帶責任,因此,對於受到損害之客戶是可以依法請求公司與員工連帶負責,不會因為公司內部另有規定全由員工負責,而致不得向公司求償.惟公司若因此賠償客戶之損失後,可依賠償之範圍要求員工對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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