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一、您所述應該是指民事侵權行為的時效。
二、民法第一九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意思是10年過後,法律追朔期就無效了嗎??
A:
您好:
如果對於他人產生債務,該債務時效消滅後,債務還是存在,只是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例如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可以抗辯拒絕履行!與您所述的追朔期無效有點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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