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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判決確定案件

判決確定案件


阿O 發問於 2008-09-12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土地買賣糾紛經法院和解判決確定經過15年,賣方未依約定辦理土地過戶給買方,買方亦未給付價金給賣方,雙方皆未履行買、賣約定,致時效消滅,雙方皆有「抗辯權」,可以拒絕履行原契約之約定買賣。

若是雙方都有請求權,則雙方都互相有時效抗辯權,可以主張拒絕履行。

依此,賣方是否可在時效未消滅前將土地轉賣給第三人後,再由第三人重新提出請求權訴訟,或等時效消滅後,將該筆已訴訟判決確定之土地轉賣給第三人後,再由第三人重新提出請求權訴訟,藉以案件起死回生。


請問
如第三人可以重新提出請求權訴訟拆屋還地,因而造成買方損失,買方是否可對原賣方請求損害賠償?
請再解惑

無限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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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所述情形,若賣方在時效消滅前轉賣第三人,是否可能由第三人起訴?實際上,時效消滅前賣方就可以起訴了,不用大費周張再轉由第三人起訴,該情形不合常理。其認,依債之相對性而言,若無債權轉讓之情況,第三人與賣方之契約,與買方無任何關係。
二、如果第三人提出之訴訟,有造成損害,被損害當然得提出求償,但前提是要證明有損害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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