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單位於95年度發放某位員工獎金乙筆 經後來檢討當初發放時並不符合發放規定所以要向當事人追討此筆獎金 請問有關於"公款追討年限"之法源依據為何呢? 感謝解答
律師
宸語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行政程序法第 131條第1項規定: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若屬於公法上的不當得利,其請求權應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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