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司現因一項從中國內地買入一批紡織品提供了一份進口通知書
有關該項賣買之出口由賣方安排另一間中國內地公司出口
運輸車輛是由出口公司安排
2007年10月24日該貨品經出口公司安排運輸車輛使用我司提供之進口通知書將貨品進口香港
便在當天應將貨品交到我公司
但一直都未能收到有關貨品
當天我公司該項買賣人與賣方了解事情
賣方回覆出口公司有關負責人證實貨品巳交給運輸進口香港
但過關時給香港海關扣查
但賣方說有關原因出口公司未能詳細提供,其後賣方聯絡不到有關出口公司
我公司一直與賣方商討有關解決方法時
我司在2007年11月23日收到香港海關一份通知書
內容是香港海關根據(第60章)第27(3)條發出通知,下例物件巳於2007年10月24日在香港海關落馬洲管制站被檢取,該等物件根據上述條例第27(1)條可予沒收的貨品
簡單描述貨品名稱及數量,根據入口日期及數量很可能是我公司未能收到之貨品
收到香港海關人員來電話相約,根據一份進口通知書要到我公司了解
當時剛好是我公司負責買賣人仕聽電話
便問是不是我公司早前收到香港海關沒收貨品通知書相關事宜
香港海關人員說可能是同一件事情
我公司負責人便要求香海人員在2007年12月5日帶有關貨辦到我公司
當日我負責人看到貨辦後證實是之前買入貨品
因在當日才能確定有關貨品是我公司
所以我公司只可以簡單跟香關人員寫了兩份會面紀錄
記錄其間才得知在2007年10月24日經一個運輸司機將貨品運回香港後
再用其它公司出口文件將貨品運出香港
我公司在2008年7月19日收到一張裁判法院傳票
依據香港法例第60章條文向署長提交所須的一份文件時
提供在要項上屬於虛假彧誤導資料 ( "最終用途"為本港銷售 )
請問:
有關上述指控是不是不成立呢?
買方還未將有關貨品收到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依來文暫予定義:貴公司A, 賣方B,出口公司C. 本案涉及兩部分: (1)買賣契約 (2)海關之沒入處分.
一.買賣契約:
1.若AB均為香港公司,則買賣契約要依雙方合同內容及香港法來認定. 若本案並無特殊狀況, 則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該還是AB, C僅是出貨之第三人.
2.暫依常理來論斷: 運輸若約定由賣方安排, 則賣方應負責將貨物送到目的地. 本案貨物似乎尚未送到目的地, 則賣方B交付貨物之義務,仍未解除. 若交貨已變成不可能, 則買方通常可以請求不付款(若買方已付款,則通常先書面通知解約, 再請求賠償)
3.此外,應釐清:(1)報關手續由陸運公司受賣方B委託去申請, 或是(2)由買方申請? 或(2)買方委託陸運公司報關? 若屬情形(1), 則報關不正確或不法,引起海關沒收或對買方罰款時, 買方可向賣方求償. 若屬情形(2)(3),則可能可向委託之報關行或陸運公司依契約關係求償。
二. 海關對買方A的處罰,若有的話:
1.由於海關在香港, 故相關之海關報關 及 申訴程序, 宜請教香港律師.
2.本案貨物似乎尚未送達買方A,若契約雙方又無特別約定,則買方可能尚無貨物所有權.何以香港海關對A開出處罰? 是否處罰錯誤? 必須查明.
3. 所謂 "虛假彧誤導資料 ( "最終用途"為本港銷售 ) ",結果是沒入或罰款? 若是沒入, 則是否意味貨物所有權已移轉給買方? 必須查明. 3.由於行政上之申訴程序, 往往有期限, 公文上也可能有註明期限, 請留意.
4. 若果真買方A遭處罰確定, 且沒收或罰款可以歸責於賣方B時, 則通常A可能可以請求B賠償.
(以上僅供一般性參考,具體個案須依實際案情進一步認定)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02-2381 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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