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黃仕翰律師您好
多謝你的解答,繼前一提問!
七月中旬所調解的內容已經成立
我方是否仍具提出"違約金酌減"的權利?
感謝!!
律師
A:
如果你們的調解已經成立,而且調解內容也經過已經陳報法院,那麼該調解會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原則上,民事案件,只要經過和解、調解,大多就不能再為其他爭執了。
因此如果你們已經成立調解,原則上對方應該不可以再像你們請求違約金,你們也不能請求返還已經給付的違約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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